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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到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逾期未提供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