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門職責
(一)承擔規范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容環衛等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編制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發展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法制宣傳以及相關知識普及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二)承擔全縣城鎮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全縣住房和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推進全縣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并指導保障性安居工程運營管理制度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省、市、縣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廉租住房資金安排和組織實施。
(三)承擔規范全縣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擬訂房地產產業政策和市場監管政策并組織實施,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制定房地產開發、住宅產業化與性能認定、房地產交易與產權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住宅裝飾裝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四)承擔全縣設計行業發展和管理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城市設計、建筑設計、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申報、保護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工作。監督管理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組織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指導開展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五)承擔指導市政公用事業發展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和養護責任。擬訂全縣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和規范全縣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負責全縣供水、供氣、供熱行業管理。指導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推進海綿城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工作。組織省人居環境獎的參評推選工作。
(六)承擔監督指導全縣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責任。制定全縣城市園林綠化政策、發展規劃、技術規范并指導實施。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的綠地系統構建、生物多樣性及古樹名木保護工作。指導城市公園建設管理、古典園林保護修復、傳統園林營造技藝傳承等工作。牽頭負責“園林城市”“生態園林城市”建設。
(七)承擔規范和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協同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指導村鎮建設規劃編制和實施,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全縣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指導全縣美麗宜居鄉村建設工程、特色田園鄉村、重點中心鎮和特色小城鎮的建設。指導全縣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工作。
(八)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及標準設計并監督執行。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縣統一定額、計價依據和工程造價管理規章制度,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九)承擔監督管理全縣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推進建筑業發展的責任。擬訂建筑業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制定規范全縣建筑市場主體及中介服務機構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指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竣工驗收和備案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監督管理,指導工程項目建設、合同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促進建筑企業對外開拓市場、參與國際工程承包。擬訂全縣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項目集中建設日常指導和監管。
(十)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制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指導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工作。制定建筑業技術政策并指導實施。參與縣政府組織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國家、省、市、縣立項審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重大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施工現場監管和竣工驗收的管理工作。組織審核推薦市級、省級、國家級優質工程。
(十一)承擔推進科技進步、綠色建筑發展、建筑節能、城鎮建筑減排的責任。制定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綠色建筑、智慧建筑和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建筑行業重大科技項目研究和重大建筑節能項目實施。指導建筑能效測評和綠色建筑標識管理。參與指導城市地下空間規劃、開發利用。
(十二)承擔城市管理的責任。負責城市市容秩序監督管理。負責城區主次干道兩側和廣場周邊等公共地段修建、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建設監督管理。按有關規定負責對城區戶外廣告、亮化設施的設置監督和管理。負責對城區停車場點、洗車點的監督和管理。牽頭負責對城區占用廣場、綠化帶、小游園、臨時馬路市場和占道攤點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環境衛生監督管理。負責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城區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園林垃圾和餐廚廢棄物等終端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生活垃圾分類、道路清掃保潔、建筑垃圾等管理工作。負責辦理縣政府規定應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城市管理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參與審核或備案的其他事項。負責公共停車設施的監督管理、數字化城市管理。負責城區路燈、公共亮化的維護與管理、城區公益場館的開放、維護與管理等工作。
(十三)在轄區職責范圍內行使以下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措施權:
(1)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建成區范圍內未經規劃審批許可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它設施的行政處罰權;
(3)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除公園、風景名勝區、住宅小區、單位綠化及古樹名木保護以外的行政處罰權;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關于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市政設施管理的行政處罰權;
(5)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集貿市場以外的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6)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7)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關于在公共場所焚燒雜物以及向城區河道、水面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行政處罰權;
(8)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9)負責全縣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0)與上述集中行使的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
暫未集中的相關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待條件成熟后再集中由縣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行使,并指導各鎮(街道)城鎮管理和城鎮管理行政執法的業務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業人才培養、職業教育、執業資格考試與注冊管理工作。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檔案工作。組織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擔法律法規、上級部門規定及縣委、縣政府明確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2.機構設置
辦公室(組織人事科)、政策法規科(執法監督科、協調配合科)、財務審計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住房管理科(住房保障科、物業管理科)、城鄉建設科(村鎮建設科)、城市管理科、建筑業管理科(招投標監管科)、綠色建筑與科研設計科(消防審驗科)
3.主要負責人:朱耀。
4.辦公地址:盱眙縣山水商務大廈7樓。
5.聯系電話:0517-88267959。
6.工作時間
上午 8:30-11:45;下午14:00-17:30、14:30-18:00(7月15日—9月30日)。